在打谷,信托不再是冰冷的法律结构,
而是客户家族梦想与核心价值观的
综合表达。
– 跨代领导力驱动的传承规划 –
FGT
外国委托人信托
FGT是美国国税局IRS的一个定义,全称为Foreign Grantor Trust,简称FGT,即外国委托人信托,特指由非美国税务居民成立的,并受委托人控制的信托。虽然FGT是依据美国税法角度所做的分类,但在实践中信托本身不仅可以设立在美国,也可以设立在中国且信托准据法为中国法律。FGT具备最基本的遗产规划功能,即避免遗嘱认证或继承的时间、财务和人力成本的功能,同时委托人可以拥有最多的控制权,这赋予初次使用信托或不以资产隔离为主要目标的客户较大安全感和可控度,降低了规划的门槛。FGT是一种可撤销信托,所以它的资产保护功能非常有限,不建议强资产保护需求的客户使用。对于受益人是美国税务居民,而资产在中国国内的客户,打谷可以设计符合FGT规范的中国信托,该信托需同时满足中美双边法律规定,兼顾实现中国资产的传承与美国相关税务筹划的功能。
DYNASTY TRUST
朝代信托
朝代信托是美国法律项下对信托的一种分类,是让家庭财富可以在几代人中得以传承和保全而设立的不可撤销信托。之所以设立成不可撤销信托,至少有四方面的考量:一是可以避免任何遗嘱认证的困扰,一代人去世后,后代不需要经历遗嘱认证的过程;二是尽最大可能避免或优化财富转移税,从而确保后代可以得到最多的资产;三是可以具备资产保护功能,防止未知的风险侵害家族的利益;四是朝代信托必然要求委托人放弃绝对的控制权,尤其是撤销信托的权利,从而保证信托不再是个人的工具,而是家族治理的中心。从FGT或APT要升级到朝代信托,不仅需要委托人安排好信托资产的投资,更重要是制定家族宪章,让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绝对权利得到限制,而将保证家族基业长青的目的和意义打造到成家族文化,并通过信托得以承载。中国法律项下可以设计出类似朝代信托的架构,从而对特定种类的中国资产的传承起到类似朝代信托的作用。
APT
资产保护信托
资产保护信托是美国信托法律和实务项下一种常见信托类型,全称为:Asset Protection Trust,简称APT,一种不可撤销信托,是委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以一个持牌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控制信托分配的信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典型的资产保护信托是自益信托(Self-Designated Trusts)。APT和FGT的主要区别是,APT的委托人不能担当受托人。APT可以避免遗嘱认证和遗产税,但却不是一个传承规划的最佳选择,这是因为APT的不仅防范恶意或未知的债权人夺走自己的贮备金,同时也需要设立防挥霍条款限制家人和子女的权利。在中国法律项下没有与APT精准对应的概念,但依据中国法律可以设计与APT功能相类似的中国信托,从而协助同一客户在境内外实现相同或类似的信托目的,使其全球资产受制于客户统一的价值观调整。
Charity Trust
慈善信托
优秀的朝代信托必然包括慈善部分,因为慈善是经营家族影响力,甚至领导力的最佳手段,全球很多有影响力的家族信托都是以慈善为核心目的的。慈善信托有天然的避税优势,无论是美国还是中国,都有相应的法律,保证捐赠者可以享受所得税和财富转移税方面的好处。慈善是朝代信托所要追求的目的和意义的最高表达形式,所以慈善是实现家族凝聚力,尤其是跨代凝聚力的最佳选择。慈善信托有很多创新形式,可以同时满足家庭成员保障、社会影响力塑造、税务筹划等多重功能。